发文日期: 1995-07-10
生效日期: 1995-07-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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