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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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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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