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全文失效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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