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2021-03-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海关总署2021年3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