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年10月11日发布,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2、关联文件,为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本公告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2017年12月29日发布,本文“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废止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中“第九条第30项第(1)点”、“第九条第30项第(2)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点②;第(2)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第九条第30项第(3)点②、③、④”、“第九条第30项第(4)点①、②”的内容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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