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25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本文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2015年10月10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为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4、关联文件,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以下简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以下简称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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