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1
生效日期: 2010-07-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 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本文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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