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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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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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