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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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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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