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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增值税视角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对此,大多数纳税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对发票的备注栏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规定什么时间生效?实务中税企之间意见有分歧,笔者作如下分析。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规定的立法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八条规定,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营改增前,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建立合同台账进行项目管理,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营改增后,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失去了从发票源头上管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自营改增之初,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就明确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规定的实质是对原营业税发票管理项目成本理念的继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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