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不得开专票的项目有哪些?
简易计税除了政策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以外,都可以开具。简易计税不得开专票的项目有: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以上如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旧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征收率3%)
(四)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征收率3%)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
(六)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5%)
(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征收率: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3%)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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