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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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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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