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2022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2022年度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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