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10-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住房已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发放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月发放集中供采暖补贴,标准为:副科级20元,科级30元,副处级45元,处级60元,副局级75元,局级90元。
二、事业单位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其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30元,副高级60元,正高级90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只给一位职务较高职工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五、上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0年起发放。2000年1—10月份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一次性补发。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发放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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