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情况、经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附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