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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26

桂地税函〔2017〕22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6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附件1〕,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涉及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      
广西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位:元)
地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
全区 60239 5019.92 1807.17
南宁市 68560 5713.33 2056.80
柳州市 60228 5019.00 1806.84
桂林市 59129 4927.42 1773.87
梧州市 52479 4373.25 1574.37
北海市 55502 4625.17 1665.06
防城港市 55409 4617.42 1662.27
钦州市 52127 4343.92 1563.81
贵港市 55121 4593.42 1653.63
玉林市 52771 4397.58 1583.13
百色市 55364 4613.67 1660.92
贺州市 62110 5175.83 1863.30
河池市 61259 5104.92 1837.77
来宾市 59982 4998.50 1799.46
崇左市 53954 4496.17 1618.62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附件2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数据应用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10〕78号)规定,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要求,为了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6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涉及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二)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提供有关数据的函

附件 广西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相关统计数据情况表
地 区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单位:千元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单位:人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总 计   218560735   3628204   60239  
南宁市   60301134   879539   68560  
柳州市   32141068   533656   60228  
桂林市   22850889   386456   59129  
梧州市   9505951   181138   52479  
北海市   6895368   124236   55502  
防城港市   4157610   75035   55409  
钦州市   10644806   204208   52127  
贵港市   8958643   162526   55121  
玉林市   16534579   313328   52771  
百色市   11844323   213935   55364  
贺州市   5641272   90827   62110  
河池市   10081369   164569   61259  
来宾市   6666108   111135   59982  
崇左市   6502493   120519   53954  
备注:此表数据统计范围为城镇地域非私营单位,不包含私营单位、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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