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9-23
生效日期: 1999-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就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2、已被修订,根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发布2001年9月10日详见:财税〔2001〕157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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