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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3-10

肥政发〔200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已经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泰政发〔2003〕70号,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农税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先缴税、后办证”,规范征收管理行为,确保契税应收尽收。
  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本规定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四)以抵债、拍卖、获奖、作价投资、入股、预付集资建房款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 依照国家规定,契税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机关或农业税收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泰城(在本规定中指泰山区岱庙、财源、泰前、上高、徐家楼和岱岳区粥店六个办事处)范围内契税征收机关为泰安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北集坡镇范围内契税征收机关为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依法征用、收回或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实际支付金额超出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八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交契税。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件的,应当向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契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规定权限和规定条件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免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 纳税人完税后凭征收机关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以及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征收契税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发的契税票证。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契税册籍、税票以及票证管理制度,加强契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将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泰城范围内因土地权属转移发生的契税,税收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房屋权属转移发生的契税,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所属房屋权属转移发生的契税和市级及市级以上招商引资引入单位缴纳的契税,税收收入划归市级国库,其它因房屋权属转移发生的契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缴入泰山区和岱岳区区级国库。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税,各级征收机关可采取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点或实行联合办公,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等形式,加强契税征管。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细则》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及本规定偷逃契税的,由契税征收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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