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9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9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责任编辑:tax93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