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11
生效日期: 1998-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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