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0-28
生效日期: 1997-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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