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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3-26

新国税外字〔199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提及的国税发〔1995〕61文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 的规定,凡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不论企业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税务机关依法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续。企业逾期不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审核,汇总计算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调整,是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之一,应做为全年工作进行安排。每年审查内容及重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并结合本地情况加以确定。通过税务审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须补征税款的,应区别情况及偷税性质,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追征期限及方式处理。另新国税外字〔1996〕6号文中的《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做废,请改用国税发门〔1996〕38号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以上请各地一并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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