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5-15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5月15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核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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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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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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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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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
呆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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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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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苑农业试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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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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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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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恳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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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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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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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盛源(集团)宣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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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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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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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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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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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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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087,2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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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
呆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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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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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新纱港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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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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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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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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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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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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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直属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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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4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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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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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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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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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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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25,4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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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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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112,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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