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0年11月29日起实施。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增强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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