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三)银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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