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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2-09-12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中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9%】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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