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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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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中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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