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0%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中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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