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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 财政厅 税务局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9

闽工〔2023〕92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向各级地方总工会缴交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财政拨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其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由工会组织自行收缴,其具体单位名单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汇总签章后送交相关税务机关备案。
省直机关工会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委托代征,按现行缴费方式、程序执行。具体缴费单位名单由省总工会和省税务局审核确定后送交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设区市总工会应本着有利于工会工作开展的原则,合理理顺、划分好与市内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所管辖的企业单位归属及工会经费分成问题。
第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属的基层工会。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纳入委托税务代征范围。
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福建工作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的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其具体缴费单位名单由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福建工作委员会提供,经省总工会和省税务局审核确定后送交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缴费登记),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或0.4%),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第四条 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开业投产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首次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见附件1),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后,作为税务机关代征缴费登记依据。
第六条 工会经费按月代征,与税费同申报管理。缴费单位持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缴纳工会经费数额较小的缴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费。
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职工工资薪金情况,或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缴费单位,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计费依据,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征收。
第七条 工会经费代征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统一缴入人民银行国库(专户),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中增加一个目级科目“工会经费收入”,编码为103029909,预算级次为“地(市)级”,统计代码为103029999。缴入人民银行国库(专户)的工会经费,列“103029909工会经费收入”科目核算。
第八条 及时足额办理工会经费划拨。地市级人民银行为同级总工会开立“工会经费收入专户——××总工会户”,每日将税务机关代征的全辖工会经费归集到该收入专户。
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由各地市级总工会直接向同级人民银行办理工会经费划拨手续,将当月划拨日前税务机关代征的各地市全辖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收入专户”全额(含上月末未划拨金额)划拨到地市、县(区)地方总工会现有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工会经费集中户”,分账单独核算。年度终了,“工会经费收入专户”无余额。
各地市级总工会办理工会经费划拨时应与地市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对账,确认“工会经费收入专户”中的工会经费收入数额,分地市、县(区)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工会经费专用)”送交地市人民银行办理划拨手续。
第九条 做好工会经费收入对账工作。各地市总工会、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应做好工会经费收入对账工作,年末日人民银行的“工会经费收入专户”不能有余额。各地市人民银行与地市总工会比照财政库存账户的对账办法核对“工会经费收入专户”的收支和余额情况,与税务机关比照税收收入的对账办法核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收入情况。
第十条 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应保障到位。由地方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将其及时足额拨给所属基层工会现有银行账户,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及时办理工会经费误征、错征、多征和误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事项。多征并已划拨到“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工会经费,由主管地方总工会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因串户等原因作为财政收入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国库依规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由主管地方总工会责令其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地方工会审核过的《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见附件1)予以登记)。主管地方总工会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已审核缴费登记单位名单供核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会部门反馈应登记未登记的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总工会催报催缴(见附件3,4),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经催缴无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对本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代征管理进行分析,做好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要做好所辖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工会;建立健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台账,掌握所辖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工会经费数额等基本数据;适时开展拨缴工会经费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少缴、漏缴的单位,要及时予以催缴,并反馈给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闽工〔201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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