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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工〔2005〕2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工〔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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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企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0〕97号)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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