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企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0〕97号)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