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4-12
生效日期: 198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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