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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2-26

陕财办社〔2025〕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及相关规定,我们对《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及对省级相关部门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9年6月30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目标下达;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区)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医疗保障局配合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下达、项目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市(区)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4.省、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相关优抚对象人数、补助标准等。具体分配的因素,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区)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地方安排经费统筹考虑。
       经费分配公式为:
       1.某市(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某市(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某市(区)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2.某市(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该地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人数×中央核定的补助标准
       3.某市(区)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省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全省其他优抚对象人数×该地区其他优抚对象人数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根据省退役厅函报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审定并在30日内下达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于每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至各市(区)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市(区)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下达至县(区)级财政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逾期未报送分配意见,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情况和因素下达。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各地应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绩效管理的主体,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经费预算同步批复下达。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和项目支出督办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财政部陕西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2〕15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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