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又到了一年一度报送转让定价文档的时间了!请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完成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及国别报告的报送。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理解相关税收政策,针对纳税人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现进行如下解答: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3.VIE架构下的协议控制各方构成关联关系,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和境内运营实体应进行关联申报(详见附件1:VIE架构企业关联申报指引)。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答:目前辖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直接上门(前台)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效率,便捷办税,推荐企业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行非接触式办税。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4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国别报告属于《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答: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答:同期资料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同一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VIE架构下的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和境内运营实体企业,只要满足某类文档的准备条件,即需准备该类文档,同一企业可能需要准备一类至三类文档(详见附件2:VIE架构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指引)。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三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六条、十七条,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九条,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答:根据42号公告第十九条、二十条,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答:根据42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十四、企业违反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有何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属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该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