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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01

各郊区交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公交客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北京市加力扩围积极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5〕131号)要求,推动本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5年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本市公交客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9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申请人在本市依法取得公交运营资格并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含当日,下同),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申请人可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申请人应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属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公交集团向市交通委提交申请。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申请人须填报《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北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详见附件1-3,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六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附件1-3每页加盖单位公章,辅助材料盖骑缝章),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交通委,并将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抄送区财政部门。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交通委上报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和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
公交集团每月15日前向市交通委提交补贴申请。市交通委每月汇总公交集团及各区提交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及绩效目标,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后,由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拨付资金。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5:15比例共担,郊区公交客运企业配套补贴资金由区级负担,公交集团配套补贴资金由市级负担。
第九条 各区做好补贴资金配套安排、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市交通委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各申请人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区、公交集团不得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各区不得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市、区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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