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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2-11

宁人社函〔2025〕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将《经办规程》所属附件16《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中“若对本告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修改为“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修改相关文件和对外宣传材料、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请按新修订的规程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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