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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6-27
生效日期: 2017-07-01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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