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宁人社函〔2025〕21号),本文附件16《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中“若对本告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修改为“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2025年2月8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