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及相关部门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世界500强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及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来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做强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巩固提升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优势,推动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光通信、功能材料等信息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提质增效。对新建、增资扩产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加速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获评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对其新建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推动产业链提升。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引进上下游生产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形成产业“上下游”供需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对引进超亿元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额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励。
(五)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集成电路装备、软件、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创建国家级集成电路装备基地,开展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等评定。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基地、数字经济园区等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
(六)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及创新应用。鼓励应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及增强现实等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交通、能源、民生、环境、乡村、城市、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技术标杆示范、典型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评估优秀的数字经济领域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
(八)支持承担国家支持的场景应用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对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有较大作用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国家拨付项目资金比例1:1安排。对单个项目配套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报省政府审议。
(九)支持省级举办发挥引领牵动作用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等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