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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8

川财综〔2022〕2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会同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示范)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示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一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内,将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提前通知资金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前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非扩权县整体绩效评价指标表和经市(州)审核的各扩权县绩效评价指标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市(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指标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地区,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三)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将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完成绩效目标较难的低效无效资金、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收回财政,用于同类领域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9〕2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表:(略)

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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