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14
生效日期: 2022-02-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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