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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6-06-05

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修订:本文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1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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