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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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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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