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2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属有关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黑龙江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50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地方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通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市县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下达工作,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市县及省属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预分配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及标准由高校确定。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省级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自2019年起,对省内试点高校招收的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预科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万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学生所在高校和财政按比例分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十一)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市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范围: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形式为按月直接减免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学生资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方法。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由高校利用生均财政拨款等资金解决。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学生毕业高校的同级财政承担。省级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地方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与高校各负担50%。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与高校各负担50%。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我省助学贷款规模、获贷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及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我省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中等职业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我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别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普通高中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普通高中隶属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担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结转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要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和发放明细等数据,导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全省“一卡通”平台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生资助领域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学生资助领域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工作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学生资助资金“一卡通”管理项目清单,组织政策实施和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做好政策清单公开、资金审核结果公示和个人补贴信息查询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做好比对学生社会保障卡持有信息和办卡等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受助学生信息,组织实施学生资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第二十九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三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属公办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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