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4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行为,防控评审风险,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建〔2002〕6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办〔2012〕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桂财办〔2018〕10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桂建发〔2020〕4号)、《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8〕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支出预算、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等的评审。
第三条 本规程是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须按本规程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项目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开支与项目内容是否相关。
3.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二)预(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等情况。
3.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4.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三)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2.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
3.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4.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四)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2.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3.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是否超过批复概算。
(2)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内。
(3)招标需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等)是否清晰、明确、详细、完整。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5)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2.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
(2)原已经过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的项目,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据实审核,并重点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计算的暂估价进行评审。
(3)原未经过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的项目,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4)工程变更及签证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结算价款调整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第六条 评审项目受理。
(一)资料签收。对项目建设单位(下称项目单位)送审的评审资料进行清点、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签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在财政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二)任务安排。对受理的项目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评审安排计划书》(格式参考附件1)。
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下称协审机构)进行协审的,委托评审的项目应办理《评审任务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2)。
第七条 项目初审。
(一)资料审核。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项目评审资料,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限期补齐资料并填写《评审资料催告函》(格式参考附件3)。未在规定时间补齐资料的,填写《评审项目终止告知函》(格式参考附件4,并将送审资料退回项目单位,待补充完善后再受理。
(二)评审初稿。项目负责人在熟悉送审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量、价、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初稿。
委托评审的项目,由协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负责人递交《协审初稿》《主要核减情况说明表》(格式参考附件5)有材料或设备需要市场询价的,应向项目负责人递交《材料(设备)询价表》(格式参考附件6)。
项目核对。项目负责人完成评审初稿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限时对《评审初稿》进行核对。双方应对核对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写《核对记录表》(格式参考附件7)。核对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核对时间有中断的,还应填写《核对签到表》(格式参考附件8)。
委托评审的项目,由协审机构与项目单位核对,项目负责人协调跟进。
(四)项目对数稿。项目核对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向本部门负责人递交《评审对数稿》、并对《评审初稿》和《评审对数稿》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委托评审的项目,协审机构需向项目负责人递交《协审报告》、并对《协审初稿》和《协审报告》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协审机构还应在《协审报告》上签字盖章,并以此作为对协审机构质量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现场踏勘。根据项目情况需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负责人核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填写《项目现场踏勘记录》(格式参考附件9)。
第九条 项目复审。项目初审完成后,稽核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条评审会议。
(一)争议协调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应召集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项目审议会。审议三千万元及以上项目评审结果的合规合理性;解决内部审核争议和分歧;研究审核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复审和会议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填写评审确认书(格式参考附件10),向送审单位征求意见。
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完成。
(一)出具报告。财政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不盖章确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二)档案管理。评审完成后,对需要留存的评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核减情况说明表、项目评审确认书、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委托评审的项目应要求协审机构另行打印工程预(结)算书,并按规定在《工程预(结)算书(对内封面)》(格式参考附件11)签字、盖章后,纳入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审报告格式参考附件12。
第十四条 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审报告主要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
(一)封面(含扉页):按规定格式填列,格式参考附件13。
(二)正文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应对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工程概况、工程特征进行说明。
2.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3.评审范围。对本次评审的具体范围进行说明。
4.评审内容。对本次评审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结论。确定项目评审金额,根据评审结果与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核减(增)原因。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对评审报告的适用范围作出说明。
7.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9.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三)附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结算应有《竣工结算定案表》(格式参考附件14)。
2.各阶段的评审结果,即:项目评审预(概)算书、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或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五章 评审时限和评审流程图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项目受理次日起,原则上应在《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限时办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内(不含补充资料、踏勘现场、核对时间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自审流程图见附件15,委托协审评审流程图详见附件16。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评审质量和程序的监管和督查,不定期对已完结的重点项目或评审差异较大的项目开展内部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审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项目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考评办法》对协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发现协审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财政协审黑名单。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违反本规程,情节较轻的,即社会影响小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即社会影响较大但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即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北财字〔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项目评审安排计划书
2.评审任务委托书
3.评审资料催告函
4.评审项目终止告知函
5.主要核减情况说明表
6.材料(设备)询价表
7.核对记录表
8.核对签到表
9.项目现场踏勘记录
10.评审确认书
11.工程预(结)算书(对内封面)
12.项目支出预算报告
13.评审报告封面
14.竣工结算定案表
15.财政评审自审流程图
16.委托协审评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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