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0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行政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置标准。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
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及对调剂办公用房的简单装修。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房基本装修(特指按需调剂后的办公用房)四大类。
三、配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管理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本办公用房基本装修,将随国家、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控制标准的调整而从其规定。
(二)常用办公设备实物量标准按照双向控制,一是主要根据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市编委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二是按工作人员级别划分为:厅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处级、科级(含以下)两个级别划分。
(三)本标准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四)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如国家、行业另有专门配置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列入本标准的专项工作需要的其他资产、新成立单位及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购置的办公设施设备,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本标准中资产更新年限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需要提高配置标准的,以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新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处置、购置有关程序办理,并从严控制高档配置。
(六)本标准是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的相关依据之一。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施行。
五、附则
(一)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日常办公设施,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凡以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