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6-01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全区推进非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异地临时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预征所得税额的计算 凡属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以下办法预征个人所得税。 预征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预征率 应税收入为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或代开发票金额。 三、预征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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