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2023-09-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现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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