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审计局 齐齐哈尔市监察局 齐齐哈尔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1
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齐齐哈尔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齐审联发〔2008〕4号)进行修订,并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审计局
齐齐哈尔市监察局
齐齐哈尔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正确评价村级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维护村民的财产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审计署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所属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行使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权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主要负责人,是指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级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村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遵守财经法纪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 村级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村级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市审计机关和农业部门可以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村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可以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实施任务的审计组应根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在审计中应当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被审计行政村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组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评议村级主要负责人工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村级主要负责人所在行政村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行政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本行政村生产经营和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五)本行政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各级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八)本行政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有关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结合行政村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一般包括村级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级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直接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集体资金或集体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等后果的行为等,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它村干部决定实施的事项或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致使其行政村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计应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行政村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及被审计人。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同步式”审计应同时标明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级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集体资产登记文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资料;
(三)集体土地管理使用、集体资产管理、本村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
(四)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村务监督机构情况;
(五)被审计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工作职责说明;
(六)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村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或者原任职村,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级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工作职责、范围以及行政村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经济法律法规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执行各项制度情况以及民主决策情况;
(四)任职期间所在村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情况;
(五)任职期间所在村组织有关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述职书面材料应于审计工作日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八条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村级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复查,并将审计报告和村级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
第二十条 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审定审计报告,抄送被审计人,向被审计行政村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农业部门向所审计行政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对发现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要求乡(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监督问题的整改,同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将部分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包括向村民公布)。如发现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阻碍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违反党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齐审联发〔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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