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署推进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3
省直各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构建及时动态、全面精准的单位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和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近年省委、省政府对财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强化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有利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逐步统筹用好各类社会资源,增强预算保障能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利于提升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工作。
二、规范账户管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综合预算管理为指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现账户网上审批、资金动态反映、电子方式对账,强化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为下一步预算单位账户分类管理、资金纳入预算提供基础支撑。
(一)账户网上审批。通过升级“湖南电子财政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将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财政部门审批流程由纸质传递办理转变为网上办理。即: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资料;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加盖账户核准专用电子章;预算单位打印财政部门审批结果后,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履行后续程序。所有流程结束以后,预算单位将账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备案。预算单位所有账户信息统一存储在一体化系统中,由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三方共享数据。
(二)资金动态反映。省财政厅与各金融机构分行(总行、省联社)签订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预算单位与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签订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授权书,授权开户金融机构按日向一体化系统发送各类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收支信息。预算单位可通过一体化系统查询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数量及资金信息,主管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系统查询所辖下级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信息。
(三)电子方式对账。一体化系统中设置网上电子对账功能,预算单位出纳、财务负责人按月在一体化系统中实施网上电子对账,电子对账期限为月度结束后7天,遇节假日顺延。未按时实施的,一体化系统将暂停账户资金支付功能。预算单位补充对账后,系统将恢复账户支付功能。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省级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是银行账户的开户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账户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1.维护基础信息。各预算单位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在一体化系统中登记备案本单位所有账户信息(含定期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账户、党费账户、工会账户、食堂账户、社保收入户、社保支出户、职业年金户以及住房公积金、彩票等归集户。首次备案,为保证工作效率,系统将直接为各预算单位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初审和复审分别配置账户备案的录入和审核权限,待预算单位提交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岗位信息采集表后,再根据预算单位需求重新配置权限。逾期未在一体化系统中登记备案的账户,一经发现,将视为“小金库”,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监督部门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2.清理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原则上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对在一体化系统中备案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对超过文件规定数量的账户、因机构改革原因停用账户、近两年无经济业务账户、2020年底无余额账户等,于2021年4月5日前向预算单位发送限时撤销账户的公函。预算单位应按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撤销账户,若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撤销,需在收到公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正式说明,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实后确定账户最终处理结果。若因银行自身原因,无法实现与一体化系统对接,各预算单位在其开设的需保留账户,应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能承担此项工作的银行按程序重新开户,原账户撤销,资金转入新开账户。
3.签订授权协议。各预算单位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就保留的账户与开户银行签署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授权书,同时按照要求填写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岗位信息采集表。上述两份资料完成后,纸质文档各提交一份至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收齐统一提交至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人:袁勋,电话:0731-85165087,省财政厅办公楼607室)。
4.梳理存量资金。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分析纳入系统的账户资金,及时核对账务,清理往来款项,按照资金来源分类清理,切实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做好网上对账。各预算单位要按照一体化系统设定的对账期限,认真做好账户网上电子对账工作。因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对账,导致账户支付功能暂停的,责任由单位自负。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在为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应积极配合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监管工作部署安排,协助做好系统对接、协议签订、系统测试、数据发送、电子对账以及在单位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的资金支付等工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1.实现系统对接。2021年3月5日前,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总行、省联社)应主动衔接省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联系人:彭伟,电话:0731-85165312),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银行系统升级工作,4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网络对接及银行端接口测试工作。
2.完成协议签订。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总行、省联社)于2021年4月10日前与省财政厅完成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督促本系统各开户银行配合预算单位完成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授权书的签订。各开户银行在授权书所授权账户之外,发现预算单位其他账户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3.配合做好测试。2021年4月起,省财政厅对系统进行测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系统测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发送数据。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服务协议,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总行、省联社)按日准确提供本机构开设的所有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收支及余额信息的规范报文。
5.落实强制对账。对于预算单位未按期网上电子对账的,一体化系统在每个对账期限最后一个工作日批量发送账户暂停支付报文,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总行、省联社)于收到报文当日营业日终了后至次日7:00之间启动账户暂停资金支付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预算单位补充对账后,自动接收一体化系统反馈的对账信息,并在收到报文后即时恢复账户资金支付功能。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主动协调推进。各预算单位和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总行、省联社)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在抓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督促。
(二)按时完成各项工作。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授权书、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业务岗位信息采集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上传一体化系统后,由各预算单位自行下载。一体化系统中涉及账户及单位资金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5月1日所有功能全部启用,各省级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务必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在今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账户的网上开设、变更、撤销、对账以及按日发送单位账户资金收支及余额信息等。
(三)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各预算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对于在加强账户及资金管理工作过程中转移财政性资金或者突击花钱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整章建制,将外部监督与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相结合,切实规范单位账户资金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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