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31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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