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02
生效日期: 2013-12-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本文自2022年8月2日起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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