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1-24
生效日期: 2015-03-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自2019年3月24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本文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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