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7-20
生效日期: 2016-08-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了明确,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执行。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明确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5、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红字电子行程单开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6、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对纳税人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数电发票进行了明确。
7、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第一条中的“销货”修改为“销售”,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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