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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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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
    责任编辑:ma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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